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法规草案起草的有关调研论证活动,也可以参加由市人民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组织的法规草案起草有关调研论证活动。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3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