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主任会议或有关工作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关于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工作的情况汇报,督促起草工作,并对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修改意见。

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