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主任会议或有关工作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关于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工作的情况汇报,督促起草工作,并对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3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