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初审后将法规草案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有关委员会应当将法规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征求到的意见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统一整理,印送法制委员会和主任会议,可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3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