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有关委员会应当听取各方面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3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