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一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法规案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也可以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讨论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3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