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条已修改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和修改,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3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