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第六条已废止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领誓人由大会主席团确定。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