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第五条已废止自治州、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任命的及其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