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第二条有效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及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