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有效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