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养犬人不得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