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一条有效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