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

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未按规定办理生育登记手续生育的,由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责令限期补办。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但未经审批而怀孕的,应当补办审批手续;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百分之二社会抚养费。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