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已修改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者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办理婚育证明。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乡镇或者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提交婚育证明。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9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