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二十条已修改归侨、侨眷的生育,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外国人在本省生育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9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