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六)办理生育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国家和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便利。

居住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制定居住凭证持有人享受便利的具体办法。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