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四章 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第二十四条有效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一)义务教育;(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六)国家和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