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用水单位连续三个月用水量超过月计划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市节水办应责令其限期采取节约用水措施,降低用水量,逾期未降低的,市节约用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供水企业限制供水。

节约用水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