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用水单位连续三个月用水量超过月计划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市节水办应责令其限期采取节约用水措施,降低用水量,逾期未降低的,市节约用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供水企业限制供水。节约用水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