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展中医藏医蒙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中藏蒙医的发展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藏蒙医的发展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发展中藏蒙医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6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