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六章 法官的考核、奖励和惩戒第四十五条有效法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一)公正司法,成绩显著的;(二)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审判工作有指导作用的;(三)在办理重大案件、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四)对审判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五)提出司法建议被采纳或者开展法治宣传、指导调解组织调解各类纠纷,效果显著的;(六)有其他功绩的。法官的奖励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