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五章 法官的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法官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选派或者批准,可以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协助开展实践性教学、研究工作,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