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辞退法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辞退法官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法官,并列明作出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