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建设、城乡规划、公安、交通、城市管理、水务、国土、农牧、林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