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本市行政区域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杂草。

有关部门应积极开展秸秆综合利用科学研究,推广秸秆综合利用和秸秆还田的先进技术和设备。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