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防治油烟、废气及恶臭污染第四十五条已修改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治理恶臭污染,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