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大气污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报所在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