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技术规范和标准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的烟气黑度不得超过林格曼一级。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