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