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已修改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