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有关部门编制的工业、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城市管理、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含对大气环境影响的评价。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