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章 电子签名与认证第十五条有效电子签名人应当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时,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该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3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