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电子签名人应当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时,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该电子签名制作数据。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