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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有效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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