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三条有效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3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