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及成果研发团队或者完成人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未履行科技报告提交以及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等科技成果转化相关义务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记入科研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三年内该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不得申报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9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