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受委托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再委托其他第三方生产或销售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