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种子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受委托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再委托其他第三方生产或销售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