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种子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审定公告公布的适宜区域以外推广主要农作物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