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种子条例/第五章 种业扶持与创新第四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种子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完善种子投诉和举报制度,公开投诉和举报方式,对受理的投诉和举报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