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种子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完善种子投诉和举报制度,公开投诉和举报方式,对受理的投诉和举报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调查处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