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抽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采取抽样检测方式监督检查的,不得向被抽查者收取费用。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