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列入国家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发布广告和进行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未列入国家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选育者可以向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品种评定,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