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种子条例/第三章 品种审定、认定、登记与评定第十二条有效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和进行推广、销售。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林木良种推广、销售,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