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汇报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并提交有关材料;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汇报本级决算草案编制情况,并同时提交本级决算草案及与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的预算材料相对应的决算材料。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