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预算年度终了后,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法编制本部门、本单位决算草案,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编制本级决算草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由本级人民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