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初步方案、说明及有关的详细材料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或者研究意见,反馈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书面反馈研究处理情况。

前款规定的意见及其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以及最近一次召开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