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河道水域及水陂、堤防、闸坝等水利工程建筑物、构筑物和文化遗址,符合文物保护条件的,应当列入文物保护范围。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