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河道水域及水陂、堤防、闸坝等水利工程建筑物、构筑物和文化遗址,符合文物保护条件的,应当列入文物保护范围。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