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临时设施或者临时堆放物品的,临时占用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继续占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延续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使用河道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服从有关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洪防汛调度指挥和监督。临时占用期满,建设单位或者实际占用人应当拆除临时设施,清除弃置和堆放的物品,恢复河道原状。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