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的规划、保护、治理和利用及其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河道,包括河流、湖泊、水库库区、人工水道、行洪区和蓄滞洪区。

蓄滞洪区的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