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布的河道管理范围埋设界桩,并设立河道管理范围标示牌;按照河道名录设立河长湖长公示牌,公开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有关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界桩、标示牌和公示牌。

标示牌、公示牌的式样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