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三条已修改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原生地天然生长的防风固沙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及其皮、根、茎、花、果及其衍生物等。其他野生植物的保护,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