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章 教育教学第三十八条有效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9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