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 税收优惠第三十条有效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9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