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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 家庭承包/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互换、转让

第三十五条

有效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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